(2025)京73民初1234号 — 某影视公司诉某视频平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
原告系某热播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被许可人,发现被告运营的视频平台未经授权提供该剧的在线播放服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80万元。本案对于界定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标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2025)沪73民初5678号 — 编剧张某诉某影视制作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
编剧张某受某影视制作公司委托创作电视剧剧本,双方签订的委托创作合同对著作权归属未作明确约定。剧本完成后,制作公司未经张某同意即对剧本进行大幅修改并投入拍摄。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制作公司向张某支付剧本使用费及补偿金共计85万元。
(2025)粤73民初9012号 — 某音乐版权公司诉某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享有多首影视原声音乐的著作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发现被告运营的短视频平台上大量用户在制作短视频时使用了上述音乐作品,而平台未采取有效的版权过滤措施。法院认定平台构成帮助侵权,判令赔偿150万元。
(2025)京73民初3456号 — 某影视公司诉某自媒体不正当竞争案
被告运营的自媒体账号在某热播剧上映期间,发布大量含有严重剧透内容的文章与视频,并通过夸大、歪曲剧情的方式吸引流量。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删除相关内容、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2025)最高法知民终789号 — 某动画公司诉某玩具厂商著作权侵权案(二审)
被告未经授权,大量生产、销售与原告动画作品中角色形象高度相似的玩具产品。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500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在判决中进一步明确了动画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保护标准。
(2026)沪73民初0123号 — 某导演诉某发行公司版权授权合同纠纷案
原告将其执导的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给被告,约定授权期限为两年。授权期满后,被告继续在其平台上提供该电影的播放服务,拒不下架。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超期使用费及违约金共计120万元。
(2025)粤73民初4567号 — 某影视公司诉某餐饮企业商标侵权案
原告主张被告餐饮企业使用的店名与其影视作品名称相同,构成商标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就该影视作品名称注册商标,且被告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侵犯,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提醒影视企业应及时对作品名称进行商标注册。
(2026)京73民初2345号 — 某纪录片导演诉某教育平台著作权侵权案
被告教育平台未经授权,将原告拍摄的自然纪录片片段作为教学素材上传至其平台供付费用户观看。被告主张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中的"教学目的使用"。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支付版权使用费30万元并签订正式授权合同。